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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历史:最近十年才重新对个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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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11-10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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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历史:最近十年才重新对个人征收…

【概要描述】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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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负责征收房地产税的政府机构会对房地产价值进行估值,并以房产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应缴的税额。

 

一、1950-1984

个人、企业均征收房地产相关税收阶段

 

1950-1951: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年)将房产税列为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房产税、地产税成为正式税种时期,房税、地税并行。

 

1951-1984: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两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时期,房、地两税合二为一。

 

虽然对税种进行了合并,但是在征缴过程中仍然对房、地分开计税: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的城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1.5%。

 

1973年3月,我国对税制进行简化,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将试行工商税的企业所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至此,城市房地产税仅对个人和侨民等进行征收。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历史:最近十年才重新对个人征收…

 

二、1984-2010

不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阶段

 

1984至今:房地产税拆分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期,我国推动利改税过程中,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将原工商税拆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等税种,并重新设立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个框架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并不是完整的房产税。一方面,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另一方面,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大框架仍然延续至今。

 

2003-2010:物业税“空转”时期物业税实际上就是针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征收,与目前所讨论的房地产税本质上相同,因此后来推行的房地产税改革实际上从当时就已经开始酝酿。但或是因为阻力太大,物业税的进一步改革迟迟没有落地,并且在2010年以后不再提及,有所“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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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至今

开始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阶段

 

2010-2013:个人住房房地产税初步试点时期2011年1月26日,国常会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

 

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便分别出台了相关细则,个人住房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13年2月,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扩大个人住房房地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此后,2013年5月《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但是扩围工作与物业税一样,迟迟未能落地。

 

2013-2021:房地产税预备立法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在官方层面首次提出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在此后的八年间,全国人大、国务院、党中央等在多个文件和会议上均提到了房地产税立法工作,但进度偏慢,一直没有正式启动立法工作。

 

2021及以后:房地产税深入试点时期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本次地产税改革试点的推行,标志着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进入了深水区,也预示着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的时间可能也不会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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