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DUSTRY STUDY
蔚然行研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人口有14.1亿,而60岁及以上人口已超2.64亿,占比18.7%,中国已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效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平稳以及带动经济的长期发展。
本文尝试梳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的思考与解决养老保险问题。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1949年以前
新中国成立前,在我国流行的是家庭式养老,即所谓“养儿防老”,父母的养老责任主要由子女来承担,这种家庭式养老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
(二)1949年以后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政府开始构建由国家参与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最初是从城镇职工开始的,后来又逐步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险。
(三)1951年2月
1951年2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
继续留任的,除发给原有工资外,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
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开始建立。
(四)1955年
1955年国家发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这些制度构成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
(五)1958年
1958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条件,适度提高了待遇标准,统一了工人与职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1966年
1966年,《关于轻、手工业集团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团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规定了这部分职工的退休、退职养老问题。
(七)1992年
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
农民开始进入到由国家统筹的养老保险体系。
(八)1995年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文件。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九)2010年
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通过统一转移标准、统一转移程序,对各类劳动者一视同仁,解决了多年僵持不下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十)2017年6月29日
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这次的若干意见从四个方面部署了推动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有关举措。
(十一)2017年12月18日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使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十二)2018年
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积极鼓励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积极鼓励发展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
(十三)2019年4月16日
2019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提出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十四)2019年11月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要“夯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财富储备”。
从1950年开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04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再到2018年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逐步建立起“三支柱”模式。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字眼首次出现在这一指导性文件中。
据人社部介绍,目前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健全,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平台目前已覆盖近10亿人;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初步建立,并在逐步完善,目前已经覆盖5800多万人;作为第三支柱重要组成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还没有出台,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仍是短板。
二、养老保险的新发展
为了破解老龄化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挑战与压力,更好地建设和完善多层次、多渠道养老保障体系,政府提出了加强和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一一个人养老金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工作,并开展了税延试点。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以及《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方案》,宣布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保险。
这款“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也是继“税延养老保险”后,唯一在售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及“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文件在今年“加强基本民生保障”的工作任务中提及,“推进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险”,并将于9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年内持续推进。
银保监会网站2021年9月10日消息,为进一步发挥理财业务特点和优势,促进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丰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自2021年9月15日起,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市和成都市、建信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青岛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试点阶段,单家试点机构养老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总规模限制在100亿元以内。
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是银行业保险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推进养老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有利于丰富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产品供给,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20年发布的《中国养老金第三支柱研究报告》显示,未来5-10年时间,中国预计会有8-10万亿的养老金缺口,而且这个缺口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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